在新的资本方刘钧出现之后赵春霞等入驻管理层显得格外重要

2018-03-21 13:31:31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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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作为步森股份(002569)实际控制人的赵春霞,于1月份审议其入驻董事会的股东大投票中,曾一度经历了诡异的全面被否,而今其卷土重来终于在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带领团队获得了通往管理层入场券。从公开信息来看,这张入场券分外重要,尤其是在其他资本虎视眈眈的当下。

2018年3月17日公告显示,步森股份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3月16日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64.15万股,占总股本的36.88%,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份8人,代表了4810.22万股,占总股本的3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了353.93万股;参股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2.85万股。

界面新闻记者看到,此番会议共计投了3个议案,选举了第五届董事会六位董事(赵春霞、封雪、柏亮、胡少勇、苏红、李鑫)、三位独董(陶宝山、叶醒、林明波),以及两位监事(蔡众众、潘祎)。赵春霞的入驻获得了5386.85万股同意票,反对0票,但却仍有6900股的弃权票。

回顾资料,2017年10月份步森股份宣布,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管”)拟以10.66亿元的价格,将所持16%股份(2240万股)转让给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汉时”)。同时,向安见汉时委托其持有的剩余13.86%股份(1940万股)的投票权。交易完成后,安见汉时成为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控制步森股份29.86%的股票投票权,赵春霞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睿鸷资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全部相关手续已在2017年11月份办理完毕。

有意思的是,2018年1月份步森股份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赵春霞、封雪、柏亮、胡少勇等打算进一步进入董事会,拿下上市公司管理实控权。但现实无情击碎了打算,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董事的选举独董的选举以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悉数遭遇了否决。

赵春霞等的诉求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果之后,剧情陡然起了变化。持有上市公司13.86%的睿鸷资管突然易主了,北京芒果淘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安青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半路杀出,实际持有了睿鸷资管的100%份额。而此时也牵出了北京芒果淘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青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钧,上述转让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实际上,从公开信息来看,刘钧还以个人的名义有买过步森股份的股票。

刘钧的意外杀入,令监管层一下子警觉,在步森股份2018年1月26日的公告中可以看到,深交所第一时间询问起收购细节以及这一变故是否会引起投票权委托的变化,进而动摇上市公司控制权。实际上监管层的顾虑是有道理的,从2018年2月份上市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到,刘钧及其一致行动人确实是有计划与其他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或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而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只不过上述想法尚还处于商谈阶段。

另外,公告还明确提到“刘钧及其一致行动方将设法通过协商及其他合法方式终止投票权委托协议,不会违反投票权委托协议、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资料显示,刘钧自然人的核心财务主体为苏州湘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公司2017年度(未经审计)总资产11.37亿元,净资产2059.89万元,营收2560万元,净利润1059.89万元,手握现金10.2亿元。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步森股份正式启动了赵春霞等入驻管理层的第二次投票行动,从董事会到上述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获得了通过,这无疑对赵春霞等来说非常重要。

不过神奇的一幕出现了。2018年3月1日步森股份再发公告称,实际上安见汉时与睿鸷资管,早在2017年10月25日就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显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安见汉时受让睿鸷资管转让的标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双方成为一致行动人,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相关所有事项保持一致立场及意见。

这份《一致行动协议》诡异在于,2017年10月25日就签署的如此重大的协议,却在2018年3月1日才得以公布;签署的一致行动期限以及终止的条件都异常苛刻;签署的时间在刘钧拿下睿鸷资管100%股权之前。《一致行动协议》条条款款看上去就是针对刘钧这一“意外者”一般,因为就算是刘钧当下有办法将终止委托投票,也还有这条一致行动的护城河。

记者拨打了上市公司电话想做进一步了解,不过公开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另一方面,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如果当时签过这份一致行动协议但没有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的话,监管部门是可以立案、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不做处罚进行其他监管措施的。

再回头来看2017年10月份的公告,记者发现一个有趣的地方。比如说2017年10月24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睿鸷资管,附表里曾有关于“有无一致行动人”的描述,状态显示为“无”。另外在同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附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安见汉时也表示“无一致行动人”。现在回溯来看,当时的状态,当真是“无一致行动人”吗?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