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消息,昨日从证监会官网获悉,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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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6年7月8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等两项重大违法事实。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015年11月27日之前买入的欣泰电气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