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二审输了,没能打破证监会三年行政处罚案件被告实体“零败诉”战绩。
去年12月,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高院)二审庭审的“被告席”上,将这场已经搅动市场两年多的“欣泰电气告证监会案”再次推向高潮。这是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也是首例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出庭应诉的案件。
4月8日,证监会公告了高院的终审判决,欣泰电气诉讼请求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作为第一家因欺诈IPO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的最后一搏没能成功。黄炜在二审总结陈词时称,该案对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这只是证监会应诉的众多案子当中的一个案例。强监管、严执法,直接效果是遏制金融乱象、打击违法违规,但与此同时就必须面对越来越多“状告证监会”的现实。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有48例,连续第三年创历史新高。
“我们是‘谁审理、谁应诉’的责任制,因为案件类型特殊,证监会机关没有外聘过一名执业律师代理诉讼,”参与过审理和应诉的相关人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年来行政处罚诉讼越来越多,面对的司法审查也越来越严,但证监会领导多次强调,要打消“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应诉人员也是按照这样的工作要求来认真执行。
三年被告122次
从日常监管到专项执法,从自查自纠到现场检查,强监管已经成为金融收缩周期的主要特点之一。但是随着处罚越来越多,“不服”者数量也越来越多。
据北京市高院数据,2013年至2017年11月近5年时间当中,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较过去五年增长了14.18倍,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
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一行三会”及外管局,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泛。其中,证券监管方面,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短线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几乎涵盖了《证券法》规定的所有主要监管领域。
第一财经从证监会获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件、43件和48件,连续三年创造历史新高。
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的48件案件中,法院对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35件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5件;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件;剩余案件都没有判决撤销或改变证监会会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连续3年保持了实体‘零败诉’,”前述人员告诉记者,证监会一直是谁审理、谁应诉的机制,虽然应诉人员压力很大,但在没有特殊制度支持和人力支持的情况下,也都是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来执行。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内部表态称,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监会的宝贵财富,要求出庭人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副主席姜洋也曾多次重申要坚决打消怕诉讼而不敢处罚的心理,执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和定力。
事实上,许多行政诉讼案当中,行政机关都会外聘执业律师代理诉讼。但是证监会没有选择外聘,而是由内部审理人员出庭应诉。据前述人员介绍,审理、应诉一体化责任制,一方面可以倒逼审理人员恪守法律,用应诉的抗辩思路审视证据、适用法律、确定量罚尺度,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应诉的效率。
“证券期货类案件技术性强,案情复杂,外聘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熟悉,在有效时限之内,很可能会来不及,”该人士表示,作为案件的审理人员,本身已经对案件的来龙去脉非常熟悉,出庭应诉更具效率。
司法审查新趋势
对于欣泰电气案,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法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去年12月二审开庭审理,担任审判长的是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应诉方除黄炜之外,还有另外两名来自证监会的审理、调查人员。
庭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欺诈发行、造假认定是否有依据、处罚是否畸轻畸重。可以看到,除了争议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关注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
欣泰电气认为,即使认定造假成立,扣除虚增的利润,公司财务指标依然符合IPO条件,所以造假并不能导致认定为欺诈发行;但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
黄炜在庭审总结陈词时说,证监会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重申了证监会的执法原则和执法立场。
他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不过,黄炜作为证监会人员出庭应诉,不仅仅是因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有示范意义。
去年6月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除此之外,新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据证监会介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审查重点呈现由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向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延伸,由合法性审查向合理性审查延伸,由事实证据问题审查向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延伸,由实体合法性审查向程序合法性审查延伸等特点,证监会行政处罚应诉工作面临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