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员工潘某利用担任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20993496.3元非法占为己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虚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以他人名义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15次以超低价向黄金珠宝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贵金属产品。后再让上述公司进行回购,并将回购款转入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炒黄金期货,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高)贵金属产品价格,以他人名义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8次以超高价购买贵金属产品,先低价贱卖,然后又通过高价贵买反向操作的方式归还侵占款项,填平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财务亏空。
经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统计,潘某炒股亏损约600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1460万元。公诉机关鉴定,潘某实际侵占款项2099.35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其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在采购、销售贵金属过程中,通过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调换订单和实物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20993496.3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