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万达信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累计转出资金2.035亿元,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35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万达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23日才披露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该公司也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还称,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万达信息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反映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同时少计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少计1.7亿元,其他应收款少计4.105亿元,短期借款少计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5.8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少计4.105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多计5.805亿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少计1.7亿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万达信息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上海证监局称,万达信息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万达信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问题。万达信息还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监局称,万达信息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