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旅行团4批变6批 费用多出110万
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尹昆与内蒙古中青旅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师某联系,让师某制定当年蒙牛公司在内蒙古、湖北、西藏的工业旅游预算和线路方案。
师某报价内蒙古区内预算60万元左右,区外预算100万元左右,尹昆同意后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了工业旅游合同。
6月下旬,尹昆联系师某称区外的旅游项目要找其他旅游公司合作,但是换其他旅游公司合作需要蒙牛公司重新招标报批,会影响区外旅游的行程安排,所以要求仍按双方的合同预算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之后由内蒙古中青旅将多余部分打给尹昆指定的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
刑事裁定书显示,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的合同约定,2015年度工业旅游预算为169.95万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付内蒙古中青旅合同总金额的50%。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签订的工业旅游合同中,约定预算为175.78万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
蒙牛公司分别于当年6月26日、8月25日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用支付189.79万元。而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在2015年共为蒙牛公司安排四次旅游,实际产生费用144.25万元,结清各项费用后剩余42.50万元。随后尹昆联系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称剩余的费用自己接待客户要用,需要的时候让张某直接给她。
实际发旅行团四批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67.57万元。
8月11日,蒙牛公司预付内蒙古中青旅旅游预算费用的50%,共84.98万元。合同履行完毕后,
将四批次旅行团的结算单修改为六批次,将结算总数额修改为177.57万元,
9月,尹昆指示下属申月娜与师某联系,让师某师某按照申月娜给的六批次的人数、日期、金额分配了各项费用后制作结算单交给申月娜。
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内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结算单及发票,将剩余的92.59万元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177.57万元旅游费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
虚假报销150万 三成用来投资餐馆
内蒙古中青旅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扣减实际为蒙牛公司发旅行团4批次支出的各项费用67.57万元,将剩余的110万元按照尹昆的要求,分别于11月13日、12月10日通过内蒙古中青旅对公账号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80万元、15万元;12月8日,师某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15万元。
通过编造虚假旅行团、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据等方式,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报销出152.06万元。
10月左右,尹昆联系张某,称自己安排了几个团要去境外旅游,但是自己从公司报账不方便,内蒙古中青旅会打一笔款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让张某帮忙报销出来。后张某按照尹昆的指示,
按照尹昆的指示,张某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12月22日将其中150.56万元打入尹昆指定的任某的账户上,另有1.50万元打入尹昆的账户上。
任某是谁?为何尹昆要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旅游费用打至其账户?刑事裁定书显示,任某和尹昆系合作关系,2015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广场英玉餐馆准备开业,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尹昆需要投资50万元左右。
收到150万的汇款后,尹昆让任某将其中50.56万元留下作为开餐馆的投资,剩余100万元打入尹昆银行卡里。
除了投资开餐馆外,尹昆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带领自己的女儿、女儿同学家长在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报名境外旅游,并将三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产生的5.57万元的旅游费用元汇总到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由蒙牛公司统一结算。
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曾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但原审被告人尹昆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尹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本单位资金,共计157.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尹昆违法所得返还给蒙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