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3宗违规 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2020-02-21 10:47:42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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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2月2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二、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上述问题反映出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巨景投顾天府新区分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一是要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二是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改正,并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咨询业务的各项要求,全面整改,逐一落实,期满后向四川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二、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分公司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

以上事实有分公司情况说明、在职和离职人员信息表、服务记录录音或截屏、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底稿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

你分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一是要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二是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改正,并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咨询业务的各项要求,全面整改,逐一落实,期满后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我局将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检查,并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分公司的整改情况,视你分公司落实本决定的情况决定后续处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2月3日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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