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东平县彭集信用社(现名称为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客户经理孙某迎为了完成每季度500万元贷款发放任务,利用职务之便,授意孙某3以存沙子为由申请贷款,致使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损失共计人民币297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孙某迎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孙某迎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218.39万元及应付的贷款利息
“违法放贷”谁之过?东平农商银行是否真的存在监管缺失等问题?对此,记者致电山东东平农商银行总行办公室询问相关事宜并发去采访函,工作人员表示需同领导汇报后再答复。截止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银行“内鬼”支招
银行工作人员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发放贷款的呢?
据判决书披露,起先孙某3因经营塑料厂欲贷款,找到时任东平县彭集信用社客户经理孙某迎,但因申请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孙某迎为了完成放贷任务,授意孙某3以存沙子为由申请贷款,并指导孙某3填写贷款手续。
孙某3在贷款手续中虚增借款人、担保人资产状况和偿还担保能力,均为孙某迎授意而为。之后,孙某迎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考察过程中流于形式,出具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向孙某3违法放贷100万元,孙某3归还60万元后无法继续偿还。
2007年1月至4月,孙某3想再次申请贷款,又找到孙某迎寻求“方便”,但因其尚有一笔贷款未偿还,所以不符合继续贷款条件。孙某3为了能够再次获得贷款,联系了三个人为其顶名贷款。孙某迎在明知贷款人给孙某3顶名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150万元,三笔贷款均为孙某3使用。
直至2010年3月,孙某迎发放的贷款陆续到期,为防止被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追责,孙某迎与孙某3商议再次利用他人顶名贷款,偿还原贷款利息。孙某3遂又联系5人为其顶名贷款,孙某迎利用职务之便,向5人发放贷款97万元。
截至2019年3月,上述贷款共计归还78.61万元,尚有218.39万元未归还。
据裁判文书网另一份判决书显示,此前同为东平农商银行的另一位客户经理,也同样因为职务便利违法放贷,给东平农商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033.25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6年间,李光任东平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其明知自己的哥哥李某和孟某等人找人顶名贷款的情况下依然违法放贷2053.9万元。同时,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进行考察。
判决书披露,2019年4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因李光犯违法放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
银行监管何在?
两个案件虽发生在不同时间,但都属于东平农商银行监管。那么,东平农商银行风控是如何管理的?为何频繁出现员工“监守自盗”的情况?
对此,记者致电山东东平农商银行总行办公室询问相关事宜并发去采访函,工作人员表示需同领导汇报后再答复。截止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据判决书显示,孙某迎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孙某迎的辩护人对此表示,因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贷款发放执行制度不严,监督管理严重缺失,审批流程形同虚设,而自己只是普通的客户经理,为了完成每季度500万元贷款发放任务,在监管严重缺失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对此,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内部监管不力致使其内部人员违规行为多发,但与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孙某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孙某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019年8月,东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孙某迎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孙某迎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218.39万元及应付的贷款利息。涉案人员孙某3已经另案判处。孙某迎不服东平县法院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在上诉期满之后又撤诉。
北京某律师告诉记者,银行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较低有关,“隔靴搔痒”式惩罚不足以起到对银行违规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认真思考,努力从中汲取应有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