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70余万元的债务,王某与前妻离婚,又与刘女士结婚一天后离婚,并以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名下的房产低价“卖”给了刘女士。债权人将王某和刘女士起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这种“闪婚闪离”的方式属于故意逃债,判决撤销“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某名下。
三年前,王某向朋友赵先生陆续借款65万元,却迟迟不还款,赵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应偿还借款、违约金共计71.5万元。2017年,赵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王某接下来的操作让赵先生瞠目结舌。在强制执行期间,王某先是与前妻离了婚,随后立刻与刘女士来了一次“闪婚”。这对“新婚夫妻”却仅仅结婚一天就又离了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名下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处分给刘女士,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赵先生只好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与刘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重新至王某名下。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房屋售价,并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王某与刘女士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财产,会影响王某的偿债能力,对赵先生的债权造成损害。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王某、刘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产处分的约定,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