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子公司财务总监为拿项目行贿 回应称个人行为

2020-01-08 09:42: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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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6刑初90号)显示,2017年,张XX在担任天津市某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源公司”,实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拿到石梅半岛项目,向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行贿20万元。法院判决,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水源,300070.SZ)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发现,碧水源并未发布公告披露上述情况。随后,中国经济网致电碧水源,碧水源表示,张XX不是公司董监高,不在披露范围之内,上述情况为张XX的个人行为。

判决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某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请托,希望李某负责的某德公司在海南省石梅半岛的房地产项目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李某遂以该项目开发商董事长的身份向总承包商打招呼,促使该项目最终采用天津某源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为此,被告人张XX获得天津某源公司税前奖励款人民币275万元,实际获得款人民币233.7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XX给予李某感谢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任天津某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北京某源公司(实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域财务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天津某绵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绵城市公司”,实为天津碧海海绵城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某源公司是天津某绵城市公司的大股东,直接及间接控股40%。

2006年4月张XX在天津城投公司任财务部副经理,当时李某是天津城投公司的部长,其二人关系挺好。2015年7月张XX从天津城投公司辞职去天津某源公司,当时李某已经调到某德公司任董事长,某德公司是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海南省万宁市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张XX从天津城投公司离职前,某德公司就因石梅半岛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而与天津某源公司有接触,张XX到天津某源公司之后,天津某源公司考虑到张XX和李某比较熟,让其接手石梅半岛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业务。

为了让天津某源公司拿下这个项目,张XX去找李某帮忙,某德公司与石梅半岛总承包方之间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某德公司是总发包方和付款方,李某为张XX提供了帮助,但是如何操作没有详细说过,只告诉张XX“纳入总包”,结果是天津某源公司拿到了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合同金额大概不到600万元,张XX表示印象中没有走招投标程序,李某将石梅半岛项目总承包方“中园园林公司”一名吕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给张XX,吕总还去北京某源公司在海南三亚的子公司进行过考察,经过张XX和吕总联系,确定天津某源公司拿到石梅半岛项目别墅小区污水处理工程,并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维保等,后来通过吕总,天津某源公司又跟一个叫“金合”的公司签订了有关石梅半岛项目酒店设施污水处理的合同,两个合同金额不到600万元,如果没有李某帮忙,天津某源公司不一定能拿到石梅半岛项目,有了李某帮忙,天津某源公司就肯定能拿到这项工程。某源公司为了表示对张XX奖励给了其275万元,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支付275万元的安装费,第三方公司扣除税金及手续费后再返给张XX的方式支付给其指定账户。

张XX跟李某聊天时,李某没有明确对张XX说要钱,但张XX觉得这是心知肚明的,2018年6、7月,李某给张XX打电话说她想买车,张XX回了一句我明白了,张XX觉得李某就是想向其要钱。2018年7月,张XX为表示感谢,在天津华苑赛象酒店宴请李某后,张XX在华苑久华里附近马路旁送给李某现金30万元,李某只收取了20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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