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常州分行”,“招商银行”,600036.SH)贷款用途监管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发现保管已签字盖章的空白凭证、合同等重要物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6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招商银行常州分行成立于2005年8月5日,钱东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